母婴保健法关于病残儿鉴定,母婴保健法严重缺陷
2024-06-19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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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5修订...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禁止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情形。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记者采访了解到,我省目前施行的相关新政策,是2005年12月1日起生效的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其中并无对手术者身份证明登记的要求,但要求提供相应的诊断意见。
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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