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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024-06-30 admin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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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

1、什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有着自己独特的意义和特点,具体是:

1、定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特点。教育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表现在: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社会关系纳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确定,就是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将当事人纳入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

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当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则要取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这种性质有强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国家强制力直接保障,后者则需通过权利人的请求,国家强制力才会发挥作用。

答: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其构成要素有三,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以与之相适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教育法律规范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一般来说,只有当作为教育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对其性质,学术界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它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有着自己独特的意义和特点,具体是: 1、定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特点。教育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表现在: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就没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旦社会关系纳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②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确定,就是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将当事人纳入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明确了相互之间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属于教育法律关系。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教育法律规范要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当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则要取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这种性质有强制性的,有任意性的。前者受国家强制力直接保障,后者则需通过权利人的请求,国家强制力才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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