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母婴保健工作(卫生院母婴保健工作总结)
2024-07-11 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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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母亲和7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医疗保健。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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